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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执32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罗彬桦、胡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彬桦,胡晓,吴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32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罗彬桦,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胡晓,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平南县,现住南宁市。被执行人:吴莹,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柳州市鱼峰区,现住南宁市。申请执行人罗彬桦与被执行人胡晓、吴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1232号、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8民终1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晓、吴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彬桦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胡晓、吴莹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及支付利息(另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且承担案件受理费3700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执行费2450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另外,被执行人胡晓、吴莹另涉(2017)桂0821执334号(申请执行人梁桂华、梁世茂)、(2017)桂0821执486号(申请执行人许斌)执行案,申请标的分别借款本金50万元及支付利息(另计)、38万元及支付利息(另计)。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胡晓名下的位于平南县平南镇乌江村月亮湾丽苑33座312号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平房权证统字第××号)。另外,也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胡晓名下车牌号为桂A×××××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4月25日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将上述商品房作价25万元变卖给案外人抵偿申请执行人罗彬桦、梁桂华、梁世茂、许斌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不处置上述车辆且书面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扣押。另外,双方还就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胡晓分期偿还给各申请执行人。2017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罗彬桦以与被执行人胡晓、吴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罗彬桦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同意申请执行人罗彬桦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书、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8民终1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胜审判员 薛昌生审判员 宋华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