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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2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中国外运阳光速航运输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中国外运阳光速航运输有限公司,洋浦中和运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72执307号申请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工农路156号鑫乾国际广场A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703267076。负责人:严小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斌,江苏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外运阳光速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A-5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8807438X。法定代表人:徐秋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洋浦中和运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普瑞豪苑第10幢3单元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3006651387178。法定代表人:林星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外运阳光速航运输有限公司、洋浦中和运海运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锦恒联运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中国外运阳光速航运输有限公司、洋浦中和运海运有限公司均未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外运阳光速航运输有限公司、洋浦中和运海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8802元或查封、扣留、提取、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鄢 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章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