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5民初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阳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冠县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冠县恒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71号之一申请人:阳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棋盘街2号。法定代表人:丁业博,经理。被申请人:冠县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梁堂乡北寺地村法定代表人:彭文昌,经理。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做出(2017)鲁1525民初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申请人阳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名下的账户予以冻结。2017年5月22日申请人以其中一账户冻结额满为由向冠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申请人另一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7)鲁1525民初71号民事裁定书中对申请人阳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银行账户的冻结。审判长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