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3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陈世太与武汉恒源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太,武汉恒源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590号原告:陈世太,男,195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被告:武汉恒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堤后街403号。法定代表人:杨永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太与被告武汉恒源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世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世太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员 徐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冉 珺书 记 员 王文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