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继凯与江苏淮阴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凯,江苏淮阴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04执231号申请执行人张继凯。被执行人江苏淮阴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继凯与被执行人江苏淮阴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同意对方分期付款为由,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徐燕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