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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南京鼓楼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当涂县宏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鼓楼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当涂县宏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286号申请人:南京鼓楼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宁海路42号二楼210室,组织机构代码74536917-9。法定代表人:张小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当涂县宏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姑孰新城明月轩9-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5770828136(1-1)。法定代表人:薛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京鼓楼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当涂县宏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1民初字第19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当涂县宏春置业有限公司应当给付案款1308951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执行费用1549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与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1民初字第19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审判长 徐 同 海审判员 水 从 忠审判员 李 昭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庆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