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北京金卫伟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金卫伟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志坤毅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33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卫伟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西关环岛西北侧明皇宫公寓203室。法定代表人尹成,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志坤毅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大街17号2层。法定代表人高金召,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卫伟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志坤毅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京03民终11572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北京志坤毅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北京金卫伟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二十万元,于二〇一七年一月七日前给付十万元,剩余十万元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前付清;北京志坤毅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未按上述约定日期全额付款,则按一审判决数额履行,即北京志坤毅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北京金卫伟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费二十万零七百九十元、违约金二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零六元,由北京志坤毅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千三百零六元,由北京志坤毅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卫伟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7年1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因被执行人北京志坤毅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向其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前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且下落不明,故本院依法将北京志坤毅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对北京志坤毅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卫伟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志坤毅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去向、财产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北京志坤毅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去向不明且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卫伟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权益,应由被执行人北京志坤毅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卫伟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志坤毅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志坤毅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少宇审判员 施章义审判员 王 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吉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