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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文艺与余学习、邢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艺,余学习,邢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民初1295号原告:刘文艺,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余学习,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邢素华,女,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刘文艺与被告余学习、邢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文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学习、邢素华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文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按月息1.5分计算至清偿之日)。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17日,被告余学习、邢素华借原告现金3万元,2014年10月10日又借原告5万元,上述两笔借款均约定月息1.5分,被告拒不履行义务,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被告余学习、邢素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余学习、邢素华系夫妻。2013年3月17日,被告余学习向原告刘文艺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现金叁万元(30000元)”;2014年10月10日,被告余学习、邢素华为原告刘文艺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刘文艺伍万元(50000元)”。上述借款约定月息1.5分。2013年3月17日3万元的借款,利息已偿还至2015年12月31日。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余学习、邢素华借原告刘文艺本金8万元并约定月息1.5分,应予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余学习、邢素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文艺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分计算,其中本金3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本金5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余学习、邢素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亚东审判员  王 艳陪审员  刘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