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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终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邯郸莱克教育集团、牛金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莱克教育集团,牛金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18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莱克教育集团,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刘文宪,该集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开垒,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牛金玲,女,1959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成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新山,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邯郸莱克教育集团因与上诉人牛金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1民初2372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判决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1民初23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邯郸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邯郸莱克教育集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及上诉人牛金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一民审判员  王双振审判员  徐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雅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