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4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无锡华宇达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苏盐连锁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华宇达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苏盐连锁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4民初22-1号原告无锡华宇达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61649-9,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硕放工业园南开路1号。法定代表人:肖国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过光辉,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苏盐连锁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46485165,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扬名街道五爱路。负责人:万泽湘,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琦、沈丹,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华宇达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达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苏盐连锁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相邻权纠纷一案,原告华宇达公司应当补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收取20元(此款已由华宇达公司预缴),由华宇达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