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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民终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石化支公司、邢怀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石化支公司,邢怀伟,赵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民终8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石化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湖心北路10号。负责人:姚朝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骏伟,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怀伟,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东,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凯,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石化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石化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邢怀伟、赵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822民初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查阅卷宗,询问当事人,核对事实之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保石化支公司上诉请求: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司少赔偿11767.4元。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邢怀伟的营养期、护理期过高,应按照各60天计算。一审认定邢怀伟残疾赔偿金标准错误,应按照26939元/年计算。邢怀伟辩称,一审依据医嘱认定护理期、营养期正确。一审认定残疾赔偿金标准正确。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凯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邢怀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赵凯、人保石化支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01228.98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17日10时30分,赵凯驾驶皖H×××××号机动车沿皖江大道行驶至迎江区法院附近路段时,与邢怀伟驾驶的皖H×××××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邢怀伟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赵凯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邢怀伟受伤后在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腰1椎体骨折。邢怀伟自行支出医疗费583.08元。出院医嘱:休息叁个月,加强营养,陪护壹人。2016年11月24日,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对邢怀伟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邢怀伟因道路交通事故致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评为十级伤残。邢怀伟支出鉴定费1100元。皖H×××××号车在人保石化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邢怀伟系非农业家庭户,其儿子邢剑峰2001年5月30日出生。邢怀伟自2005年1月在安庆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从事管网运行部管网巡线员工作,月均工资收入4000元,因该交通事故发生误工费用8350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赵凯驾驶皖H×××××号机动车致邢怀伟受伤,且赵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该机动车向人保石化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对邢怀伟的合理损失,保险人应当予以赔偿。邢怀伟的损失依法核定为:医药费583.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营养费3210元(30元/天×107天)、护理费12219.40元(114.20元/天×107天)、误工费8350元、交通费17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921.20元、残疾赔偿金为58312元(29156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车损费用3450元、施救费700元、鉴定费1100元,合计98525.68元。其因鉴定费用1100元,系赵凯侵权造成的,且属受害人自行委托鉴定产生,故该项费用由邢怀伟和赵凯平均负担,邢怀伟的其他损失由人保石化支公司全额赔付,故人保石化支公司赔偿邢怀伟97425.68元(98525.68元-1100元),赵凯赔偿邢怀伟550元(1100元÷2)。本案系赵凯侵权引发,故诉讼费用的合理部分应由赵凯负担,其他部分由邢怀伟自行负担。邢怀伟主张的其他超出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石化支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邢怀伟交通事故损失97425.68元;二、赵凯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邢怀伟交通事故损失550元;三、驳回邢怀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27元,减半收取1163.50元,由邢怀伟负担40元,赵凯负担1123.5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营养期、护理期的问题。邢怀伟出院医嘱中明确载明休息三个月、护理一人,加强营养。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邢怀伟的护理期、营养期符合法律规定,人保石化支公司认为营养期、护理期过长,但未能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不予支持。至于残疾赔偿金的标准,一审法院依据庭审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即2016年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156元/年,作为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于法有据,人保石化支公司要求按照2015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39元/年计算,于法相悖,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人保石化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石化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贺文华审判员  刘梦灵审判员  金 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晶晶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