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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锦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嘉祥和平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锦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嘉祥和平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西明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大毛,王晚姑,舒冬如,舒小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49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锦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徐永良33号6楼A区,组织机构代码:717880666。法定代表人陈立根。被执行人嘉祥和平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呈祥街东段,组织机构代码:67315712-5。法定代表人舒冬如。被执行人江西明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厚墙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0551158-0。法定代表人章大毛。被执行人章大毛。被执行人王晚姑。被执行人舒冬如。被执行人舒小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商初字第00022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浙江锦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4019223.43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15141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嘉祥和平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西明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大毛、王晚姑、舒冬如、舒小保款项人民币84170642.43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嘉祥和平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西明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大毛、王晚姑、舒冬如、舒小保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