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高思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思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4刑初22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思泉,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即墨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即墨市,住青岛市城阳区。2000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原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服刑期间因虐待被监管人员被追加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1月23日因犯购买假币罪被原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07年9���18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1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即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6年1月21日被即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诉(2017)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思泉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君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思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日11时许,被告人高思泉至青岛市城阳区加州枫景小区东北角的地下停车场内,将被害人江某停在该停车场内的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副驾驶玻璃砸坏,并从副驾驶储物柜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高思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该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并提交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调取证据清单、交易明细、被害人账户信息、扣押清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手印鉴定书、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害人江某的陈述、被告人高思泉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高思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思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高思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该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思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得假释。(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索杰人民陪审员 李君人民陪审员 杨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