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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1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1216号原告宋某某,男,住调兵山市。被告李某,女,住调兵山市。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经查原、被告婚生女宋某,1995年X月x日生,现已年满22周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生女宋某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不再需要监护抚养。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某某的起诉。一审案件诉讼费150元,由本院退回149元,1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