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邓华与被执行人古蔺县护家乡龙洞煤厂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华,古蔺县护家乡龙洞煤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383号申请执行人:邓华,女,1978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古蔺县护家乡龙洞煤厂,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组织机构代码74004001-6。法定代表人:陈思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华与被执行人古蔺县护家乡龙洞煤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邓华以已与被执行人古蔺县护家乡龙洞煤厂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邓华要求撤回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劳人仲案字(2016)第23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开亮审判员 朱红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治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