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5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罗新平、吴好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新平,吴好勋,吴凤玲,吴定威,梁镜标,梁卫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5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新平,男,196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好勋,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乐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凤玲,女,1991年3月17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平乐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定威,男,1993年1月9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平乐县,原审被告:梁镜标,男,195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梁卫荣,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罗新平因与被上诉人吴好勋、吴凤玲、吴定威及原审被告梁镜标、梁卫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7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罗新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秀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