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2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麻某某1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某某1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92刑初64号公诉机关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麻某某1,男,1997年6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洪经检公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麻某某1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麻某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麻某某1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铺颐园小区4栋3单元601室(其姑姑麻某2租的办公室),用被害人赵某之前给其的钥匙,进入房内。凌晨3时许,麻某某1将赵某的黑色联想B470e笔记本电脑,被害人李某的黑色联想G48020156笔记本电脑和被害人麻某2的粉红色索尼DSC-TX1050i数码相机盗走。后麻某某1上网找到买家吴某,以1000元价格将两台笔记本电脑和一台数码相机卖给吴某,取货费50元由麻某某1出。麻某某1卖完后逃往外地。经南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联想B470e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100元;被盗联想G48020156笔记��电脑,价值人民币800元;被盗索尼DSC-TX1050i数码相机,价值人民币233元。2017年3月1日,被告人麻某某1主动到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投案。案发后,所有赃物被收缴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麻某2、李某、赵某的报案笔录,证人余某、吴某、万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刑事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麻某某1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表示��愿认罪,属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赃物发还被害人,未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麻某某1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