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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3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姜京安与梁爱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京安,梁爱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325号之二申请人姜京安,男,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梁爱云,女,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关于姜京安诉梁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281民初5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爱云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姜京安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7000元,案件受理费737.5元及本案执行费916元。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爱云()的银行存款4703.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富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