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执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葛志环与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志环,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3执80号之二申请人葛志环,女,汉族。被执行人付勇,男,汉族。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豫1423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义务人付勇未能履行,权利人葛志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豫1423民保7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付勇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3号12号楼1单元11层1101号成套住宅一套。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郑州众合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郑州众合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豫郑众合估字2017(司法鉴定)030189号房地产评估报告,对上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3号12号楼1单元11层1101号,建筑面积164.39平方米,估价179.46万元。该估价报告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根据案件需要,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10时至2017年5月26日10时止,在宁陵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付勇名下的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3号12号楼1单元11层1101号房产,买受人李红宁以1814600(壹佰捌拾壹万肆仟陆佰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3号12号楼1单元11层1101号房地产归买受人李红宁所有。二、买受人李红宁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并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峰审判员 潘 勇审判员 吕新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保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