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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2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葵香、肖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葵香,肖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5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葵香,女,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肖宇,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上诉人陈葵香因与被上诉人肖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1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葵香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葵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行亮审判员  缪 羽审判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