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1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汉长与董玉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长,董玉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1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汉长,男,1945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董玉敏,女,197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汉长与被执行人董玉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董玉敏名下有房产及车辆,申请执行人刘汉长明确表示不要求查封。除上述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董玉敏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薄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