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7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廖健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廖健房,朱翠凤,刘远衡,李京,廖杰,杨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7执4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地址:江西省龙南县龙南镇中山社区八一九街。法定代表人:张伟,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廖健房,男,汉族,住龙南县。被执行人朱翠凤,女,汉族,现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廖健房之妻。被执行人刘远衡,男,汉族,现住龙南县。被执行人李京,女,汉族,现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刘远衡之妻。被执行人廖杰,男,汉族,住龙南县。被执行人杨海燕,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廖杰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7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廖健房、朱翠凤在龙南县城濂××岸××区有房屋,房产证号龙私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廖健房、朱翠凤共同所有的位于龙南县城濂江南岸安置区的房屋,房产证号龙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 赖 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宋林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