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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蔡经焌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经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707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667号。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陈玳鸿。受理日期:2017年5月22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被告人:蔡经焌,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石狮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2日1时许,被告人蔡经焌酒后驾驶闽C×××××小汽车至石狮市南环路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蔡经焌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07.89mg/100ml,属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蔡经焌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蔡经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经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蔡经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预缴罚金,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经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顺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丽琼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