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12民初5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郭占文与卜德荣、张素华、王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占文,卜德荣,张素华,王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5110号申请人:郭占文,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申请人:卜德荣,男,1952年9月14日出生,锡伯族,住沈阳市浑南新区。被申请人:张素华,女,1953年8月22日出生,住沈阳市浑南新区。被申请人:王秀娟,女,1957年1月10日出生,住沈阳市浑南新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郭占文诉被申请人卜德荣、张素华、王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占文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郭占文以郭占文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某区某路164-2号7-5-1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占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卜德荣、张素华、王秀娟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郭占文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某区某路164-2号7-5-1房屋。本裁定书立即执行。保全费720元,由原告方预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世刚审 判 员  刘 丽代理审判员  肖雁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