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菊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菊,巴马多乐特产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368号申请执行人刘菊,女,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巴马多乐特产店。负责人陈其积,业主。刘菊与北巴马多乐特产店(以下简称:巴马特产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9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菊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巴马特产店给付款项共计146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巴马特产店寄送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巴马特产店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巴马特产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刘菊申请执行的案款1465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巴马特产店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京0115民初99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