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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俭与被执行人刘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止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俭,刘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雄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黄俭,男,汉族,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刘江,男,汉族,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俭与被执行人刘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俭于2017年5月16日自愿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雄民初字第0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永辉审 判 员  郭中波代理审判员  陈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泽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