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9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郎启立申请执行涂绍红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启立,涂绍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9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郎启立,男,1980年3月3日生,汉族,教师,住红河县。被执行人:涂绍红,女,1978年12月31日生,汉族,教师,住红河县。本院在执行郎启立与涂绍红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郎启立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在执行到位标的75600元后,被执行人涂绍红尚欠申请执行人郎启立39400元,因被执行人患精神分裂症而不具备执行条件,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依法作出(2015)红执字第11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案的执行。现因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恢复原判决的执行,经过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全部到位,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雄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志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