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13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庄支行与郭占瑞、崔锡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庄支行,郭占瑞,崔锡丰,刘静敏,吴光银,邹德鹏,刘东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1376号之二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庄支行,住所地:莘县徐庄镇政府驻地。负责人:李书董,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洪国,男,1971年3月21日生人,汉族,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郭占瑞,男,1986年10月6日生人,莘县。被告:崔锡丰,男,1989年9月1日生人,住莘县。被告:刘静敏,女,1976年3月8日生人,莘县。被告:吴光银,男���1979年4月4日生人,住莘县。被告:邹德鹏,男,1977年3月8日生人,住莘县。被告:刘东勇,男,1979年11月9日生人,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庄支行与被告郭占瑞、邹德鹏、崔锡丰、刘静敏、吴光银、刘东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庄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鑫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