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9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子明与郭奕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明,郭奕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9民初547号原告:刘子明,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郭奕鹏,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刘子明与被告郭奕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子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奕鹏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子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郭奕鹏偿还其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3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郭奕鹏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7日,郭奕鹏向刘子明借款20000元,并承诺于2017年1月30日之前还清。借款到期后,郭奕鹏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现刘子明为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依法诉请本院支持其诉求。郭奕鹏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7日,郭奕鹏向刘子明借款20000元,并当场出具《欠条》一张给刘子明收执,欠条上约定还款期限至2017年1月30日。期限届满后,刘子明向郭奕鹏催讨,郭奕鹏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以上事实有刘子明提供的《欠条》一张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刘子明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所要证明的事实具有关联性,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郭奕鹏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认为,《欠条》是记载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郭奕鹏尚欠刘子明借款20000元的事实,有郭奕鹏亲笔签名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利息部分,刘子明主张利息从逾期还款之日即2017年1月3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Gid=252673&ShowLink=false&PreSelectId=599119456&Page=0&PageSize=8&orderby=1&SubSelectID=601728936”l”m_font_1#m_font_1?)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应从逾期还款之日即2017年1月3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郭奕鹏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及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fnl&Id=4&Gid=11783341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401528616&Page=0&PageSize=20&orderby=1&SubSelectID=undefined”l”m_font_0#m_font_0?)。综上,刘子明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Gid=252673&ShowLink=false&PreSelectId=599119456&Page=0&PageSize=8&orderby=1&SubSelectID=601728936”l”m_font_1#m_font_1?)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郭奕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子明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从逾期还款之日即2017年1月3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郭奕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漳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志华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