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苟振友与王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振友,王林,XX荣,王康,苟福亭,王金祥,王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苟振友。被执行人:王林。被执行人:XX荣。被执行人:王康。被执行人:苟福亭。被执行人:王金祥。被执行人:王小明。申请执行人苟振友诉被执行人王林、XX荣、王康、苟福亭、王金祥、王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的(2014)垦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告王林、XX荣、王康偿还原告苟振友借款本息共计150000元,于2015年5月1日前偿还5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50000元;于2016年10月1日前偿还50000元。被告苟福亭、王金祥、王小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在以上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依职权恢复本案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告知书和执行传票。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2017年2月2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土地房产等可供执行。因此,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宋保卫审判员 胡军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