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11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冯仕国与凡中理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仕国,凡中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404号申请执行人冯仕国,男,汉族,1962年1月15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李渡镇。被执行人凡中理,男,汉族,1971年7月19日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404号冯仕国申请执行凡中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11执4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天成审 判 员  许礼斌代理审判员  谢仕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