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3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文其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其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3543号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199号正联大厦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3082098Q。法定代表人:陈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法,男,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含萍,女,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员工。被告:文其灿,男,1965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其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黄安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