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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叶智旋、孙嘉与浙江冠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智旋,孙嘉,浙江冠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1725号原告:叶智旋,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孙嘉,女,1987年11月2日出生,满族,住金华市金东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琼,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冠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婺江西路28号时代商务中心1301。法定代表人:陈建华。原告叶智旋、孙嘉与被告浙江冠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叶智旋、孙嘉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智旋、孙嘉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智旋、孙嘉撤诉。案件受理费3468元,减半收取计1734元,由原告叶智旋、孙嘉负担。审 判 员  蒋 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夏剑锋?PAGE?-2-??PAGE*MERGEFORMAT?-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