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江苏星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州鑫航资源利用创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星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福州鑫航资源利用创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884号原告:江苏星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张华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兄,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福州鑫航资源利用创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滨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蒋宗棋。原告江苏星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鑫航资源利用创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星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江苏星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星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71元,减半收取计685.50元,由江苏星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坤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宇丽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