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722号之十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孙XX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XX,刘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722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孙XX,女,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刘X,女,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6民初54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X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X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X在汉口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34.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文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