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刑监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成绍红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斗殴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云高刑���字第102号成绍红:你为原审被告人成绍东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斗殴一案,对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1)盘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刑终字第299号刑事裁定及(2014)昆刑监字第25号驳回申诉通知不服。以本案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严重不足,甚至鉴定涉嫌造假,原审未排除非法证据,诉讼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司法不公,所谓的黑社会只是法官的想象,依法应启动再审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成绍东纠集罗春强、纪建国、徐龙昌、丁汝辉等人,形成组织结构固定,参与人数众多,拥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采取滋扰、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讨要债务、插手民间纠纷,以获取经济利益支持该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多次有组织的实施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暴力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存取款凭证、昆明精工制版印刷有限公司记帐凭证、转帐支票、收条及提取笔录、字迹鉴定结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接处警登记表、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审查期间经对被害人黄X进行调查核实,黄X的伤情鉴定系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到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进行鉴定,其左眼受到伤害后现确已没有视力,提出其视力正常与实际情况不符。申诉提出本案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严重不足,甚至鉴定涉嫌造假,未排除非法证据,诉讼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司法不公,所谓的黑社会只是法官的想象与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不符。原审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要求再审本案没有依据,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