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171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姜博与朴赞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博,朴赞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713号之三原告:姜博,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兵,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婷,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朴赞华,男,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姜博与被告朴赞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博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告姜博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姜博负担。审 判 长 张俊敏审 判 员 郝春杰代理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