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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30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孔小红与王永红、张国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小红,王永红,张国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1130民初223号 原告:孔小红。 被告:王永红。 被告:张国强。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地址:吕梁市离石区龙凤南大街昌圆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赵仲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小红与被告王永红、张国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小红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小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小红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小红承担。 审判员  王泷英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