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韩溯哲申请徐锦秋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溯哲,徐锦秋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特19号申请人:韩溯哲,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申请人:徐锦秋,女,194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韩溯哲与被申请人徐锦秋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申请人韩溯哲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韩溯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韩溯哲撤诉。审判员 陆太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娇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