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勇红与乔张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红,乔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刘勇红,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乔张涛,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勇红与被执行人乔张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刘勇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3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勇红向本院书面表示已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向其履行完毕,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勇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刘勇红撤销本案执行请求,本院(2017)陕0113执1068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管露楠打印:相丽华校对:管露楠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