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3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蒙志国、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志国,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3执192号申请执行人蒙志国。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花园15幢203室。申请执行人蒙志国依据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梧劳人仲案字(2016)第190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当日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受理执行标的16000元,执行费140元。2017年2月23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蒙志国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故本案执行的依据梧劳人仲案字(2016)第1900号仲裁裁决书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桂球审判员 容立胜审判员 梁海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冼滨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