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41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再联与张艳萍、李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再联,张艳萍,李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1执83号申请执行人:杨再联,男性,汉族,1950年11月12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县人,住秀山县。被执行人:张艳萍,女性,汉族,1964年06月18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县人,现住重庆市。被执行人:李鹰,男性,土家族,1963年05月17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县人,住秀山县。本院在执行杨再联与张艳萍、李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4民终83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张艳萍、李鹰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李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艳萍的银行账户(招商银行的账户在张艳萍的申请下已解除冻结)。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秀法民保字第0008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李鹰与周胜礼共同购买的位于秀山县xx街道xx市场x幢x层商业门面中被执行人李鹰部分中的50平方米的门面产权及被执行人李鹰部分的15万元以内的租金予以冻结,但案外人张洪伟对此提出了异议,本院予以驳回,现张洪伟已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该案尚未审结,因此,秀山县xx街xx市场x幢x层商业门面的权属尚不明确。经查询银行存款、车辆、工商和房管,被执行人张艳萍、李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再联对此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臣审判员 曾 康审判员 罗万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福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