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涡阳县城南申杰镀锌管民用钢材批发部诉被告赵卫买卖合同纠纷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涡阳县城南申杰镀锌管民用钢材批发部,赵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1722号原告:涡阳县城南申杰镀锌管民用钢材批发部。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军,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卫,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涡阳县城南申杰镀锌管民用钢材批发部诉被告赵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赵卫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涡阳县城南申杰镀锌管民用钢材批发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永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翁怀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