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万国、杨国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万国,杨国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1524号原告: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男。被告:陈万国,男。被告:杨国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万国、杨国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0元,由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40.00元,退回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40.00元。审判员 赵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