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西平县宋集乡人民政府与漯河市联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宋集乡人民政府,漯河市联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72号原告西平县宋集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宋劲松,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李丙坤,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漯河市联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鹏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翟贺广,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宋集乡人民政府与被告漯河市联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平县宋集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苏 伟陪审员 冀振北陪审员 马二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