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陈光华与黄德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华,黄德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陈光华,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被执行人:黄德玉,女,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王家坡上街。申请执行人陈光华与被执行人黄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6009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陈光华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熊海东代理审判员 向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