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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臣强申请宣告蔡春霞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臣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特15号申请人:杨臣强,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杨臣强申请宣告蔡春霞死亡一案,因本院委托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调查得知,蔡春霞现随母亲居住在广东省兴宁市XX镇XX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