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臣强申请宣告蔡春霞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臣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特15号申请人:杨臣强,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杨臣强申请宣告蔡春霞死亡一案,因本院委托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调查得知,蔡春霞现随母亲居住在广东省兴宁市XX镇XX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