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81民初3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玲玲与薛博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玲玲,薛博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566号原告:孙玲玲,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寒,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薛博彪,男,199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原告孙玲玲诉被告薛博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答辩期限内,被告薛博彪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书祥审 判 员  刘怀民人民陪审员  钟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如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