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3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玲玲与薛博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玲玲,薛博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566号原告:孙玲玲,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寒,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薛博彪,男,199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原告孙玲玲诉被告薛博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答辩期限内,被告薛博彪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书祥审 判 员 刘怀民人民陪审员 钟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如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