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薛永飞与宋保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永飞,宋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770号申请执行人薛永飞,男。被执行人宋保明,男。本院执行的薛永飞与宋保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02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宋保明应向申请执行人薛永飞清偿所欠劳务费2740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310元由被执行人宋保明负担。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兑现完毕。申请执行费310元已交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尤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