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程木敏与石伟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木敏,石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30执605号申请执行人程木敏,女,1973年3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石伟华,男,1964年4月17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3民终138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石伟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被执行人款项共计5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程木敏与石伟华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郑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崇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